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浮 [2021] 1 HKLRD 468

被告人判刑上訴得直,由崔浩泉大律師代表,將原審裁判官之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減至罰款港幣20,000元。

被告人經原審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觸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下稱《條例》)第29條)罪名成立,並被判以1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案情指出,被告人在香港一所大學擔任科學主任。他在該大學的一個內地師生網上論壇向其他師生表示他會提供一項服務,讓他們把港幣存入他的戶口,並會按照他們的指示,把人民幣從他自己的內地戶口轉帳到指定收款人的內地戶口。被告人的案情是他的妻子急需港幣以支付手術費,因此他訴諸上述做法。

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經營匯款服務。被告人提供的服務並非純屬私人性質,因為它向使用該平台的所有人提供,包括與被告人互不相識的人。該服務有一定的延續性。此外,提供該服務的目的是把客戶在香港的港幣轉移至他們在內地的人民幣戶口,而這正正是匯款 ,定罪並非不穩妥。

判處初犯的被告人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屬明顯過重。在本案中考慮判以一般阻嚇性刑罰並不恰當。本案案情與洗黑錢或恐怖活動無關。被告人的行為並非《條例》特意針對的。原審裁判官在原則上犯錯,而本席須重新考慮恰當的刑罰。恰當的刑罰是罰款港幣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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