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est Pencil (Hong Kong) Ltd 及其他人 (判刑) [2025] 2 HKC 1146, [2024] HKDC 1609 (管致行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大律師馬維騉,管致行,黃卉儀及柯愷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est Pencil (Hong Kong) Ltd 及其他人(判刑) [2025] 2 HKC 1146, [2024] HKDC 1609一案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人。
第一被告是一間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亦是一個網絡媒體《立場新聞》的註冊東主、承印人及出版人。第二被告是《立場新聞》在關鍵時間的總編輯直 至2021年11月1日為止。第三被告是《立場新聞》在關鍵時間的副編輯,在2021年11月1日以後,擔任《立場新聞》的署理總編輯,接管總編輯職務 。三名被告被控於2020 年 7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包括首尾兩日) 一 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經過在區域法院的審訊後,三名被告在2024年8月29日被裁定罪成立(詳見 ([2025] 2 HKC 1031, [2024] HKDC 1430),法庭接著各被告的罪行作出量刑。
判刑 – 判處第一被告罰款5,000元,第二被告監禁21個月及第三被告一個可以即時獲得釋放的刑期:
(1) 三名被告不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責任被定罪。法庭不接納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因為履行新聞工作者的報道職責而被定罪作為減刑因素。 (第31至34段)
(2) 第二及第三被告並不是誤墮法網。上訴法庭有裁定,在香港煽動罪的罪行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法例早已提供指引,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甚麼或不可以發布甚麼,重點顯然是在於發布者的意圖。海外案例對編輯的職責和責任制作了指引。任何一名從事新聞工作的人都知道,新聞工作的首要責任是講真話,不是講假話、不是講半真半假的話。當評論或意見是得到真確的事實,或發布者盡力查證為真確的事實所支持,它自然有「客觀基礎」。假若任何人包括新聞工作者意圖發布批評政府及 / 或政權的文章,他可以先考慮他發布這篇文章的意圖是甚麼。假若他對中央和特區政府進行抹黑和中傷,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認受性或權威、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或意圖嚴重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及香港居民相互之間的關係,他自然要承擔罪責。另一方面,假若他的意圖是符合第9(2)條的訂明,不是為了抹黑、中傷、散播仇恨或恐懼,而他的批評或意見是以事實為基礎,並透過適當的驗證和證明手段確保事實的真確性,並在呈現、描述和敘述他的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真誠和公正的態度,根據傳媒的倫理守則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的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他也不會干犯煽動罪。考慮Fei Yi Ming v R (1952) 36 HKLR 133, [1952] HKCU 13。(第35至39段)
(3) 在案發期間,《立場新聞》透過第二和第三被告絕對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者。《立場新聞》透過文章A1為專訪的人物助選,唯一合理和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立場新聞》和第二被告認同該人物的煽動言論,及意圖發布這些煽動言論。文章A16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指中文大學學術自由受到威脅需要保護,及提供錯誤的事實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立場新聞》的編採決定是藉文章A16意圖重新展示抗爭口號和標語,重燃已經冷卻的暴力抗爭,引起公衆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由此可見,《立場新聞》和第三被告不是純粹履行傳媒的報道責任,而是意圖發布煽動文章。從《立場新聞》的社論和發布的博客文章,散播出來的資訊是中央政府是極權政府、特區政府是中央的傀儡,及警隊和法官是政權的打手,其意圖傳播的訊息必然挑起港人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仇恨、藐視,及不接受中央和特區政府及憲制秩序的合法性和認受性。被裁定為煽動的文章完全可以幫助《立場新聞》促進本土主義在香港萌芽和壯大。三名被告不是進行真正的傳媒工作,而是參與當時所謂的抗爭。三名被告干犯的罪行相當嚴重,相關的串謀持續約一年和五個月,而即使集中在被裁定為具煽動性的11篇文章,他們發佈的時間大部份是處於香港社會過半民眾最不信任中央和特區政府、警隊和司法機關的時間。基於《立場新聞》有着 約1,600,000名的跟隨者,這些煽動文章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其居民做成的傷害必然是相當嚴重,雖然難以量化這些傷害。基於罪行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港區國安法》第33條不適用於第二被告的情況。第二被告沒有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他移走部份文章,目的只是降低被執法機關對他及《立場新聞》進行執法的風險。(第41至51段)
[上文節錄自Hong Kong Cases法律匯報中的判決提要]